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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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30號、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0.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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