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於民國96年8月16日緝獲,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係家中獨子,當初因搬家沒有收到傳票,並非有意逃亡,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案之情節,而本案業經本院審結,就詐欺取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恐嚇取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非屬必須入監執行之情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但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