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0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依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有一子二女,惟依聲明人甲○○、乙○○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分別為三女、四女,另 顏新鏘 之出生別記載為四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應通知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通知書欠缺甲○○、乙○○、顏新鏘三人之簽章,應補正。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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