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謝政弦 相對人 徐蘇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文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徐文奇於①100年6月2日②100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250,000元②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6月2日②102年4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徐文奇自101年5月6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58,8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徐文奇已於100年8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經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徐蘇銳琴,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消費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房屋貸款契約影本1件、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1件、催告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市區○○○段│40│建│107.09│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001│22│台南市新市區│台南市新│3層樓房│39│61│61│22│18│平│全部││││復興路69號│市區福壽│鋼筋混凝│.2│.2│.2│.0│3.│方││││││段40地號│土造│7│7│7│0│81│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