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最有利之法律,在論罪科刑者,應將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綜合比較,一併適用,不得予以割裂而分開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刑庭總會決議足資參照。經綜合比較商業會計法之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同正犯、想像競合犯、罰金刑等修正前、後規定後,以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再者,公司之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僅需形式審查(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故被告委由他人持不實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提出設立登記之申請,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渠等為公司負責人,就各該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且以上開不正當方法,在增加資本之財務報表上填載股款已收足之不實結果等行為,並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其他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又被告各自委由不詳記帳業者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及股款繳足之文件證明等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本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各減其一半之刑,再依同條例第9條以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惟被告於犯罪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後,再與現行規定比較結果,仍以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爰適用舊法,並諭知於減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