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 洪顥仁 即茄苳牧場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洪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