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詠仁 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號000-0000行車執照及現值。
二、收入切結書。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