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錦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1年度部分得提出扣繳憑單、所得稅試算表、個人所得清單等相關文件代替)、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心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完整資料)。
二、現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或說明現居住於何處?並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上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
據為何?㈢新北市汐止區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
人關係為何?並提出該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前曾與玉山銀行進行債務協商,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何時參與債務協商?⒈若協商未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⒉若協商有成立,則協商內容為何?是否有依照協商內容履行
?㈡聲請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若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請詳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何?㈢請提出「毀諾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毀諾當月」之前、後三個月的每月收入(包含但不
限於固定薪資【應分列每月薪資,且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各類政府補助、受他人金錢資助等)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政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等)。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或薪資係現金給予,則請提出切結書釋明之。
㈤聲請人「毀諾當月」之前、後三個月的每月支出狀況(包含
但不限於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等)為何?並應分項表列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租金、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四、請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應包含金融機構、資產公司、一般民間債權人等所有債權人)清冊。若債權人中有一般民間債權人者,應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數額(新臺幣)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各債權之種類、原因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是,□否。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是,□否。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否。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擔保標的物之價值: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
五、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0年3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以「不扣
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若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切結書(應提出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0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支出狀況。並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㈡若聲請人目前入不敷出。應說明下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⒉自110年3月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
)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⒊承上,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
如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0年3月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八、保險契約: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如有上開保險,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陳報自1
10年3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九、投資部分:㈠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