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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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伊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
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伊徵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伊徵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依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共犯等人之證述、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7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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