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公司請填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二、請表明債務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