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一四五三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稽,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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