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宥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宥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宥綜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附表:受刑人黃宥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7日│104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偵字第16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事實審││106號│1011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9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106號│1011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10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