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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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給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五一號
原告美商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INSURANCE
COMPA法定代理人張嘉麟
一、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壹拾伍萬元(美金0000000×34=000000000),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萬零肆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檢送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民事答辯狀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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