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玖萬捌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玖萬捌仟壹佰叁拾元整。
(二)上期未收利息:壹拾叁元整。
(三)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整。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零元整。
二、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