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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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戶)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元,共計24期,自95年3月27日至97年2月28日每月償還10,000元,若債務人一期未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至今尚積欠17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尚未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1月8日新院雲民倫96拍19字第51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柑林││85│建│││54.24│1/4││├──┼───┼────┼────┼────┼───────┼─┼──┼──┼──────┼─────────┼──────┤│002│新竹市││柑林││86│建│││5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