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1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百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丁○○、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