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楊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宏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楊喬婷│104年10月31日│8,840元│C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