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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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李素秋 被上訴人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