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債權人 蔡政廷 債務人天饌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 (歿)原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饌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智如,惟查該人張智如已於民國105年7月9日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自已非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智如與未記載之情形相同,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該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者,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後再行聲請支付命令。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