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42號原告 邱瑞
廖翊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複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被告 俞驛均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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