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83號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被上訴人 陳銀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銀霖因104年訴字第148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