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陳美玲於民國94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7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839元及費用32,188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0,405元│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20%│無│無││││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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