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5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新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新城企業有限公司另一股東 王卜實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