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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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8月3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8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10月4日戒治期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92年7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4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6月4日13時至14時間,在高雄市高雄火車站對面和欣客運車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南台路口,因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證明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二│保安警察大隊刑案移送專│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責組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因之犯行│││例嫌疑人尿液採證帶碼表││││(代碼:L專-9625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00000000號)。││├───┼───────────┼────────────┤│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證明被告曾受觀察、勒戒及│││署92年度戒毒偵字第643│強制戒治,於91年10月4日│││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之事│││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刑│實。│││案查註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秋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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