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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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梁倞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龎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龎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龎冠華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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