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99號附民原告 蕭瑜萱 附民被告 江一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