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60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坤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請求之利息為若干?(依貴公司聲請狀聲明請求利息為7%,惟事實及理由欄內利息係以5%請求)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支付命令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事實理由及分期償還同意書記載,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聲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並未有如此記載)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