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59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麗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計算利息利率之依據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所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惟依另提出之貸款約定書影本內容,則並未有計算利息之約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