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77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8月15日以中分六偵字第0000000000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K他命貳包(分別為○點七公克及二點一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6月22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段233之3號8樓之8。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採集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結果,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6年7月16日、實驗編號:0000000
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Ketamine)。
(三)經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被移送人所有
供吸食所用之K他命2包(分別為0.7公克及2.1公克)扣案
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K他命2包(分別為0.7公克及2.1公克),為查禁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
項、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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