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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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棟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棟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翁棟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0年度簡字第741號、100年度簡字第455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上午7│100年2月11日晚間││)│時許│1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039│100年度毒偵字第24││││號│7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41│100年度簡字第455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41│100年度簡字第4557││決││號│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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