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68號聲請人 秦振興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0年法仁字判字第
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對聲請人所提之疑問進行查證,欠缺嚴格之證據法則,違反論理法則,有違憲法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90年1月16日作成,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系爭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係於90年2月26日確定,是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施行前已送達,故聲請人自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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