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2日死亡,聲請人甲○○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於99年1月25日向戶政事務所為被繼承人辦理死亡登記申報之事實,有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99年7月6日彰和戶字第0990002053號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於申報當日即知悉其得繼承。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至遲應於99年4月26日以前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方為合法,惟其竟遲至99年5月21日始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收文章可證,顯逾上開三個月之法定期間,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