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4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晋維 債務人 許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智紳有限公司於93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80,000元並邀許晋維、許秀惠擔任一般保證人,雙方約定自93年05月25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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