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號聲請人 王椲達 相對人 周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7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核無訛,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並無民事訴訟、調解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等事件繫屬,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二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