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表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告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被告 張華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物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佳福龍庭社區於民國109年6月1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成立、有效,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45號判決確定,是本院110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