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百萬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均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有罪之諭知,而未合於同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依前開說明,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主辦)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