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64號
上訴人 吳沅蓁
被上訴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被上訴人 周紋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