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4號聲報人 吳進松 上列聲報人聲報就任為冠漢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報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報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