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2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8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
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