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程序之事件,但因有同法第406條第1項之情事,爰不先經
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