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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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華幸國 被告 蕭貴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蕭貴村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117,100元,本院乃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