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建明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湯中新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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