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國華
鄭國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朝盛 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
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62,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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