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因110年聲字第256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姚水文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