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年簡字第5號原告 李文珍 ( 何碧燕 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昇 (何碧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舒昇 (何碧燕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 律師
朱敏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新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