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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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朱家甫 被告 羅鳯蘭 上列被告羅鳯蘭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4號),經原告朱家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0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 可佐 (見本院卷第9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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