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57號聲請人 曾淑惠 上列聲請人曾淑惠因與相對人 葉施美女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淑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施美女、 葉素珍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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