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盧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盧智明於93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
定年利率百分之11.88,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7月2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15475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