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洪巧倫 被告 蔡朝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