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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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534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洪自明高全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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